• 2008-05-10

    恶意自杀,不死也要负法律责任

    成都市公安局关于禁止违法信访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通告

    为维护正常信访秩序,保障公民的合法信访权利,保持我市社会稳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》、《信访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特通告如下:

    一、公民、单位或其他组织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,提出建议、意见或者投诉请求,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。

    二、严禁任何公民、单位或其他组织以信访为名,实施下列扰乱社会秩序,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:

    (一)以书写标语、大字报,散发传单、文字材料,穿状衣,举状纸,下跪、聚集、静坐、哄闹,呼喊口号或自伤、自残、自杀的方式信访;

    (二)围堵、冲击各级党政机关及党政会议场所;

    (三)拦截车辆,堵塞道路交通;(四)策划、煽动、参与非法集会、游行、示威活动;

    (五)拒绝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;

    (六)组织、教唆他人实施上述行为;

    (七)其他扰乱正常信访秩序的行为。

    三、对于举行非法集会、游行、示威活动的,公安机关将依法强行驱散;对继续滞留的人员,公安机关将依法强行带离。

    四、对违反本通告的,公安机关将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》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     五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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